走出场馆,夜风微凉。
江离停下脚步,看向面前这些义愤填膺但又有些茫然的“受害者”,开口说道:“大家先别激动,光在这里生气解决不了问题。”
人群安静下来,所有人都看着他,等待他的下文。
“想要维权,首先需要证据。”江离条理清淅地开始部署,“第一,所有还保留着票根、电子票截图、付款记录的,全部保存好。这是我们消费的直接证据。”
“第二,今晚在现场录了视频的,特别是录下了她跑调、破音、舞蹈敷衍、以及现场卖货和用立牌代替嘉宾等画面的,请不要删除。这些是证明他们货不对板的关键证据。”
“第三,所有购买了高价应援包的,拍下你们的付款记录和那些粗制滥造的周边。这是捆绑销售和价格欺诈的证据。”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江离的语气变得严肃起来,“我们明天,集体向12315消费者保护热线进行投诉,并且向当地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人越多,声势越大,有关部门就越会重视。”
他一番话说完,现场的抱怨声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被点燃的斗志。
江离不仅给了他们情绪的宣泄口,更给了他们清淅、可行的行动方案。
“江老师,你放心,我们都听你的!”
“对!我们不能让这些骗子逍遥法外!”
“我这就建个维权群,大家把证据都发上来!”
“我录了她整场!堪称车祸现场集锦!这就回去剪辑!”
看着群情激奋的众人,江离知道,第一步已经完成了。
但他还有最致命的一张牌没有打。
和众人告别后,江离带着张磊回到了宿舍。
打开微博,果不其然,热搜榜已经炸了。
点进去,各种现场视频和照片铺天盖地。
江离据理力争的发言,带领大批观众离场的背影,都被无数个手机记录下来,从各个角度在网上疯传。
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江离。
无数网友分享了自己曾经遭遇过的类似经历,对这种网红割韭菜的行为口诛笔伐。
“江离真是娱乐圈的活菩萨,哪里有妖孽,哪里就有他!”
“笑死,安薇薇团队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几万观众里偏偏混进去一个江离,跟在鱼塘里炸鱼捞上来一头哥斯拉有什么区别?”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演出事故了,这就是商业欺诈!支持江离!支持维权!”
当然,也有安薇薇的死忠粉在拼命洗地。
“薇薇超棒的!现场气氛明明很好!”
“黑子滚开!别来沾边!”
“就是有对家在故意黑我们家薇薇!”
“不就是破了个音吗?谁还没个状态不好的时候?尬黑有意思吗?”
这些苍白的辩解,在汹涌的民意面前,显得不堪一击,很快就被淹没在了嘲讽和怒骂的口水里。
就在这时,安薇薇的经纪公司发布了一份官方声明。
江离点开看了看,意料之中的傲慢和愚蠢。
声明里,他们先是大言不惭地宣称现场“气氛热烈”、“圆满成功”,然后轻描淡写地将演出质量问题归结为“设备调试故障”和“艺人连日劳累状态欠佳”,对虚假宣传的嘉宾问题则解释为“沟通上存在误会”,绝口不提退票的事。
这篇声明,无异于火上浇油。
江离看完后,嘴角勾起一抹冷笑。
他等的就是这个。
他没有回复,也没有跟对方打口水仗,而是先将张磊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导入计算机,分门别类地整理好。
然后,他打开了一个视频剪辑软件。
他将安薇薇在演唱会上唱的歌,和她在录音室版本里经过百万修音师精修过的“完美”声线,剪辑在了一起。
左右分屏,一边是车祸现场,一边是天籁之音,对比强烈到堪称公开处刑。
他又将现场观众愤怒地高喊“退票”的画面,和主办方声明里“气氛热烈”、“圆满成功”的字样,剪辑在了一起,讽刺效果直接拉满。
最后,他做了一张证据长图。
从被承重柱遮挡的“天价”视角照片,到线头都开裂的粗制滥造周边特写,再到观众们扫大屏二维码付款的截图,和周边贩售点前那堪比抢钱的价目表,每一张图都象一把重锤。
做完这一切,他登陆了自己的微博。
新建了一条长微博,开始敲字。
没有愤怒的咆哮,也没有激烈的措辞。
他的文本,冷静、克制,却字字如刀。
标题:《谈谈作为消费者的底线》
“大家好,我是江离。今晚,我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去看了安薇薇女士的‘星梦之夜’演唱会。票是朋友加价三倍从黄牛处购得,内场,票面价2588,实付近八千。”
“在去之前,我看到了‘被天使吻过的嗓音’、‘亚洲巡回’、‘视听盛宴’这些宣传语。”
“进去之后,我坐在了廉价的塑料折叠椅上,视线被承重柱遮挡。我听到了堪称灾难的演唱,看到了敷衍的舞蹈。”
“我看到了宣传中承诺的‘神秘重量级嘉宾’,结果是一个未经我本人授权,却谎称已经授权的、我个人形象的纸板立牌。”
“我看到了一场原定150分钟,实际不足90分钟的演出,其中还穿插着与观众尬聊和现场推销周边产品的时间。”
“最后,我看到了主办方‘概不退票’的强硬,和工作室‘圆满成功’的谎言。”
他没有停顿,思路清淅地继续写了下去。
“我想在这里讨论两个词:专业与尊重。”
“什么是专业?什么是尊重?”
“专业,不是在台上重复一万遍‘我爱你’,而是在台下,用一万个小时的练习,去对得起观众的期待和他们口袋里的每一分钱。”
“尊重,不是用精修的图片和控评的水军去营造虚假的繁荣,而是敢于直面自己的失误,并为之承担责任。”